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19】 240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E2013〕 第 8号 )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投资管理需要,将其 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H)或 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RQFH)项 下 (以 下统称 QFH/R凹 H)债券账户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投资项下 (以 下简称直接投资)的债券账户中所持有的 银行间市场债券进行双向非交易过户。 (一 )境 外机构投资者应当通过 QFH/RQFH境 内托管行或 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向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 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统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提交所持有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非交易过户须提交的申请材料和遵循的具体操作流程,以债 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发布的业务指引为准。 (二 )凹H/RQFH和 直接投资渠道间债券非交易过户完成 后,后 续交易和资金汇兑等应当遵循后续渠道相关管理要求。 (三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非交易过户情况。
二、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 QFH/RQFH托管账户内资金与直 接投资资金账户内资金可以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
(一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向QFH/RQFH境 内托管行提出 将 QFH/R"H托管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其直接投资资金账户的申 请;或 向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提出将直接投资资金账户内资金划 转至其 σH/RσH托管账户的申请。
(二 )QFH/RQFH和直接投资渠道间资金划转完成后,后 续 交易和资金汇兑等应当遵循后续渠道相关管理要求。
三、境内托管行和结算代理人应当根据自身职责。按本通知 规定做好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非交易过户和资金划转相关服务、市场直接投资项下 (以 下简称直接投资)的债券账户中所持有的 银行间市场债券进行双向非交易过户。
(一 )境 外机构投资者应当通过 QFH/RQFH境 内托管行或 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向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 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统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提交所持有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非交易过户须提交的申请材料和遵循的具体操作流程,以债 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发布的业务指引为准。
(二 )凹H/RQFH和 直接投资渠道间债券非交易过户完成 后,后 续交易和资金汇兑等应当遵循后续渠道相关管理要求。
(三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非交易过户情况。
二、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 QFH/RQFH托管账户内资金与直 接投资资金账户内资金可以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
(一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向QFH/RQFH境 内托管行提出 将 QFH/R"H托管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其直接投资资金账户的申 请;或 向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提出将直接投资资金账户内资金划 转至其 σH/RσH托管账户的申请。
(二 )QFH/RQFH和直接投资渠道间资金划转完成后,后 续 交易和资金汇兑等应当遵循后续渠道相关管理要求。
三、境内托管行和结算代理人应当根据自身职责。按本通知 规定做好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非交易过户和资金划转相关服务、数据报送和监测工作。 境内托管行和结算代理人应当按照 《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急管 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 匚2017〕 126号 文印发)、 《中国人民银行 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 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 匚⒛17〕 118号 )ˇ 等相关规定,向 人民币 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划转信息。
四、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通过 QFH/RQFH和 直接投资 渠道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只 需通过QFH/RQFH境 内托管 行或者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案一次。
五、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在 QFH/RQFH 和直接投资渠道间进行债券非交易过户和资金境内划转参照本通 知执行。
六、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如以所管理产品名义开立账`户 的, 应当为同一非法人类产品。 Ⅱ 七、本通知自zO19年 11月 15日 起施行。现行相关规定与 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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