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享受“三包”的普通消费产品相比,金融领域多数财富管理产品售前、售中、售后的责任界定问题一直饱受金融消费者诟病。监管部门首次对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责任明确定性,即发行人、销售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将对金融投资者购买产品、维护权益产生重要影响。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指出,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发行人、销售者以及服务提供者(简称卖方机构)对金融消费者负有适当性义务,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免责声明: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布后的30日内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