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发改委优化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

金融 2021-12-29 09:47:43

新华财经北京12月28日电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8日公告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优化境内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制度,现决定废止《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后续,境内金融机构赴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统一由央行、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在现行管理框架及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

外债管理不断完善 此前规则已无法满足发展需求

央行在答记者问中表示,2007年,为有序发展香港人民币业务,经国务院批准,央行、发改委联合发布了《暂行办法》,对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进行规范。自《暂行办法》发布以来,央行会同发改委积极稳妥推动相关工作开展。

一直以来,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需由央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对其资格和发行规模进行审核,并报国务院。随着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加快构建,我国全口径外债管理不断完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逐步建立健全,《暂行办法》已无法完全满足当前发展需要。

在此背景下,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境内金融机构赴境外发行债券管理框架,提升境外发行债券的便利度和灵活性,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央行和发改委共同废止《暂行办法》。

截至2021年上半年,境内金融机构共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1478亿元,对丰富境外人民币市场投资产品,拓宽境外人民币资金使用渠道,提升人民币影响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央行对本外币债券余额进行核准 发改委办理备案登记

央行表示,《暂行办法》废止后,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及香港之外的其他国家(地区)发行本、外币债券不受影响,并且程序将更加简便、优化,在核准额度内可自主选择具体发行区域和发行窗口。

具体而言:金融机构向央行提出境外发债申请时,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规定,计算并报送本机构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在此上限内,央行对其本、外币债券余额进行核准。

同时,金融机构在赴境外发行债券前,需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等相关规定向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及时报送发行信息,按照“聚焦主业、服务实体、防范风险”的原则,切实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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